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管理办法
(鲁司警院党〔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校园稳定工作,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营造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矛盾纠纷,是指学校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校园稳定与重大治安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引导、积极防范。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依托基层、重心下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落实职能部门专业管理和指导,学院相关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公开透明、依法调处。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互动交流,严格遵循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师生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处,在民主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尊重规律、综合治理。遵循调解工作规律,加强制度创新、方法创新,把握好时、效、度,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发挥内部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协同推进、重案包干。健全“党政挂帅、综合协调、部门联动、依托基层、各方参与”工作格局,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管校领导包抓制度,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充分履责、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学院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各中队及团支部预防和调解作用;构建覆盖全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师生根本利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久亮郑丽
副组长:张英、崔艳
组 员: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指导校园内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统筹协调、部署和督导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位,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院负责人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案情重大、跨部门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可由具体部门报请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调解。
(一)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宣传统战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二)学生事务相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三)教职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调处工作,由工会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四)劳动关系、薪资薪酬、职称评定、工作调动、定编定岗等相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五)教学、考务以及学籍、学历等相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六)因学校房产、住房调整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总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七)校园治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八)因各类协议、合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组织签订协议、合同的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九)其它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酌情确定牵头部门调处解决。
第六条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
(一)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牵头,主管教学、行政、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基层党支部书记、教师及中队长参与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负责管理、指导本系部内的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行政单位成立以部门负责人牵头,支部成员和相关教工参与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做好本部门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章排查与报告
第八条排查是指通过自查、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学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排查范围包括校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中队以及宿舍。
第十条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并形成台账,台账要定责任、定措施、定期限,已解决的要销账,未解决的要督办。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报告。学院各系部处室应及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问题应逐级上报备案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凡单位举行重大集体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各系部处室要及时向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根据事发程度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调处
第十三条调处是指对排查、掌握的校园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第十四条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调处校园矛盾纠纷,应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仲裁等方法。
(一)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主动深入师生员工群体,通过个别谈心和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厘清真相、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公正调解、协商解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方案,明确答复口径。
(三)将思想工作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于师生反映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理由、讲清道理,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出逐步解决的方案,争取师生员工的理解。同时,做好重点人员思想教育和政策、法治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
(四)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校园群体性事件,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和依法处置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疏导、平息事态。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对待师生,更不能激化矛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