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员评先树优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6-05-16浏览次数:

一、评优比例

1、优秀个人和优秀班干部不超过参训总人数的20%;

2、先进集体(3人以上)占参训单位总数的20%;

二、评优资格

1、个人评优:考试科目成绩均在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上的学员;

2、集体评优:所有成员具备评优资格的参训单位。

三、取消评优情形

1、因部分科目不合格而参加补考的;

2、因事请假超过1天的;

3、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强化训练的;

4、不能参加警体考核规定科目而更换其他科目的;

5、培训期间不在学院住宿,超过3天的;

6、违反《一日生活管理规定》、《宿舍内务管理规定》、《请销假管理规定》并被通报的;

7、参训单位组织不力,不按规定时间报名或名单有较大失误的。

四、评优程序

1、按照规定的评优比例,在符合评优资格的学员中通过推荐产生先进个人、优秀班干部和先进集体。

2、推荐的先进个人、优秀班干部和先进集体名单,学院审核后报省厅政治部同意,下发表彰通报。

3、学院在结业典礼时,宣读表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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